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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力推新能源汽车,奖励金高达100万元

2018/10/16 中国电动汽车网 阅读:15164

『导读』9月26日,黑龙江发布《黑龙江省企业新增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该政策指出,黑龙江省内企业每新上1个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且新能源商用车销量达到100辆(或者乘用车销量达到2000辆)的,省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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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动汽车网获悉,9月26日,黑龙江发布《黑龙江省企业新增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该细则指出,黑龙江省内企业每新上1个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且新能源商用车销量达到100辆(或者乘用车销量达到2000辆)的,省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


原文如下:


各市(地)工信、财政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企业新增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 龙 江 省 财 政 厅


2018年9月26日


黑龙江省企业新增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鼓励全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加快发展,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黑政规〔2017〕33号)中关于企业新增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奖励政策的有关规定,经省工信委第三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制定下发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细则中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内的车型(以公告及目录为准)。落实企业新增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奖励政策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 省内企业每新上1个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且新能源商用车销量达到100辆(或者乘用车销量达到2000辆)的,省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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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1)在我省登记注册、主营业务收入及纳税均在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企业经省诚信办比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申报年度1月1日起,企业新增新能源汽车公告车辆必须在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在公示期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销售该公告车辆新能源商用车达到100辆(或者乘用车销量达到2000辆)以上。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日期为时间节点。


(二)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材料。企业填报《黑龙江省企业新增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奖励申报表》,企业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及自愿承担违诺责任的承诺书。(2)佐证材料。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包括公告批次、汽车产品技术参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新增公告车辆销售合同,收入明细账,银行存款对账单,缴税凭证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已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为方便企业,佐证材料可先提供复印件,待现场审核时,将查验相关原件。


第五条 申报与评审


(一)正式启动。省工信委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年度申报企业新增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奖励政策的通知。


(二)企业申报。市(地)工信、财政部门负责将年度申报企业新增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奖励政策的通知及时转发至所辖区、县(市)和企业,并组织所属企业属地化申报,指导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市(地)工信、财政部门汇总行政区域内申报材料联合呈文,连同企业申报资料分别报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申报材料不作为最终奖励依据。


(三)现场审核。省工信委对企业技术性指标和申报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协调省诚信办提供申报企业信用情况。省财政厅组织对企业财务指标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所需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一并列支。


(四)公示名单。省工信委、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拟支持企业名单,对未纳入名单的企业说明原因。名单在省工信委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五)上报请示。拟支持企业名单提报省工信委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行文,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六)拨付资金。资金拨付请示得到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并拨付资金。各市(地)工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名单内企业。各市(地)财政部门应按照拨付时限和相关要求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六条 管理与监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奖励资金的负担。奖励资金由属地财政部门直接下发到企业,不得拨付到第三方再转付到企业。


(二)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行为的企业,除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本细则所提及各类表格的具体样式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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