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宿迁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第二批)的通知。
近日,宿迁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第二批)的通知。要求申请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第二批)的消费者需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购车辆上牌;申请充电设施补贴的单位,充电设施建设项目需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合格。
此外,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据了解,根据宿迁地补规定,新能源客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30%比例核定给予补贴,新能源乘用车按照40%的比例核定给予补贴,新能源专用车(货车)按照20%的比例核定给予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按照30%的比例核定给予补贴。
按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资金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9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20万元。(补贴详情>>>)
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第二批)的通知
各县(区)经信局、财政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发局(招商与经发局)、财政(审计)局,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市直各企业:
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7〕13号)、《2017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宿财工贸〔2017〕25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第二批)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宿迁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符合《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管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新汽〔2015〕11号)相关要求。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第二批)的消费者需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购车辆上牌;
(二)申请充电设施补贴的单位,充电设施建设项目需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合格;
(三)满足《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7〕13号)、《2017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宿财工贸〔2017〕25号)等文件要求。
三、有关要求
(一)按属地原则申报。沭阳、泗阳、泗洪三县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并将资金拨付结果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备案;各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私人消费者和充换电设施的承建服务运营单位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市直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
(二)积极组织申报工作。各县(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大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经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审核,并现场查看企业新能源车辆、充电桩及发票等原始凭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各区及市直企事业单位按照《2017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宿财工贸[2017]25号)有关要求报送补贴申报材料,并在申报材料中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
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各区经信、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后,连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见宿财工贸[2017]25号文)行文上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申报受理时间
各区及市直企事业单位需在2017年1月31日前将书面申报材料及汇总表报送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市人防大楼416室),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联系人:
市经信委 王 昭 84338543/sqjxwzhc@qq.com
市财政局 付金方 84363093/qiye415@126.com
宿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宿迁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