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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中央标准50%执行 贵州发布2017年新能源汽车补助申报指南

2018/2/13 中国电动汽车网 阅读:11402

『导读』日前,贵州省发布的《2017年贵州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申报指南》,通知规定贵州省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0%给予跟进补助,其中:省级补助25%,市州(贵安新区)补助25%,中央和本省补助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

日前,贵州省发布的《2017年贵州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申报指南》指出,省级资金补助的对象及范围为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贵州省购买并首次注册登记,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注册登记的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截至2018年3月1日累计行驶里程已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尚未申请过省级补助资金的,在本年度申请清算补助。目前行驶里程尚不达标的新能源汽车,应在达标后再申请补助,但累计行驶里程达标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19年12月31日,否则不予补助(如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对此有明确要求后,按中央政策执行),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根据规定,贵州省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0%给予跟进补助,其中:省级补助25%,市州(贵安新区)补助25%,中央和本省补助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车辆销售价格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价税合计金额加中央财政补助金额,如发票中的价税合计金额已包含中央财政补助金额的,申报企业必须如实说明,否则一经查实,取消该用户补助资格。


关于印发2017年贵州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申报指南的通知


黔经信装备〔2018〕6 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55号)要求,现将《2017年贵州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7年贵州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2018年2月8日


附件:


2017年贵州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7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55号)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的通知》(黔经信装备〔2017〕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申报和兑付工作,特制定如下申报指南。


一、补助对象及范围


省级资金补助的对象及范围为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贵州省购买并首次注册登记,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注册登记的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截至2018年3月1日累计行驶里程已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尚未申请过省级补助资金的,在本年度申请清算补助。目前行驶里程尚不达标的新能源汽车,应在达标后再申请补助,但累计行驶里程达标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19年12月31日,否则不予补助(如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对此有明确要求后,按中央政策执行),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二、补助标准及额度


按照黔府办函〔2015〕155号和黔经信装备〔2017〕24号文件规定,贵州省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0%给予跟进补助,其中:省级补助25%,市州(贵安新区)补助25%,中央和本省补助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车辆销售价格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价税合计金额加中央财政补助金额,如发票中的价税合计金额已包含中央财政补助金额的,申报企业必须如实说明,否则一经查实,取消该用户补助资格。


三、申请资金补助工作流程


(一)在本省推广的符合补助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由所有人填写资金申请表(附表1),并附相关附件提交给申请单位统一申报,申请单位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成立的销售公司、获得授权的新能源汽车经销商,申请单位为在贵州省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本省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由生产企业统一申报。申请单位备齐相关材料后,汇总填写资金申请表(附表2)和车辆信息汇总表(附表3),向车辆注册地所在市州、贵安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提出申请。


(二)各市州、贵安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本地区的附表、附表4后,于2018年3月30日前通过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网上管理系统填报资金申请信息,上传相关附件,同时报送一份资金申请纸质材料和电子版至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系人:张培书,电话/传真:0851-86823291,邮箱:59995333@qq.com)。


(三)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州报送的资金申请进行汇总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和重点抽查,出具核查意见。


(四)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核查意见进一步审核后,提出省级补助资金安排计划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审批。


(五)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各地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并由申请单位兑现给用户,如申请单位已在销售时将补助资金让渡给用户的,应向所在市(州)、贵安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报送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四、申请单位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的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补助资金申请表(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车辆信息汇总表各1份和相应电子版本,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经销商需提供汽车生产企业的授权文件。


(二)新能源汽车所有人的补助资金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每车1份、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副本(或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发票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其他事项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及车辆所有人应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


(二)补助资金受益对象是用户,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应及时兑现给用户,或经用户同意采取适当方式让渡给用户。


(三)各市(州)、贵安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应会同同级其他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本地新能源汽车资金申请报告和推广审核核查结果负责。监督申请单位及时将补助资金兑现给用户。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单位相关材料和车辆进行重点抽查,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补助资金的,将取消其补助资格、追缴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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