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发布了《福州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修编)》的通告,到2020年,完成福建省下达的全市公共服务领域固定充电桩建设2.5万个的任务。培育发展1-2家充电服务领域优势龙头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出租车及其他集团车辆运营公司开展换电模式运营试点。全面建成市域高速公路服务区城际快充站。积极推进居民区和单位停车位配建充电桩。2020年福州市推广7.5万辆电动汽车的总规模。
福州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修编)
第1章 总则
1.1 规划范围与规划年限
本次规划范围为福州全市,重点研究范围为福州中心城区,其他县(市)、区布局参照中心城区另行规划。
本规划明确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公交、城市客运、环卫、物流、公安巡逻、邮政、旅游等公用领域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并对有明确车辆推广任务的公共充电设施、公交,以及停车场站明确的城市客运充电设施进行布局规划,对环卫、物流、公安巡逻、邮政等专用车辆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指引性规划。私人、公务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按照电动汽车购入情况及具体充电场所需求相应配置。
规划期限:2018~2020年。
1.2 规划依据
(1)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
(2) 《2015-2020年中国电动汽车行业市场需求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3) 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
(5)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项目表(2015年版)》;
(6)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 13-278-2017);
(7) 《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闽发改能源〔2017〕649号);
(8)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62号);
(9) 福州市经信委《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用促进业发展的实施方案》(榕政办〔2017〕341号);
(10) 福州市发改委《关于加快福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
(11) 《福州市新能源公交车置换实施方案》(榕交公〔2017〕67号);
(12) 《福州市中心城区电动汽车充电站(桩)专项规划》;
(13) 《福州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14) 《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15) 《福州市停车场详细规划及交通组织研究》;
(16) 《福州市车用天然气加气站布点(用地)规划》;
(17) 《福州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2017-2020》;
(18) 福州市中心城区已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1.3 规划主要内容
合理确定充电设施发展规模,建立、完善充电设施分类体系及配置标准,科学布局充电服务设施。结合电动汽车发展目标,安排“十三五”期间充电设施(站、桩)分年建设规模,提出规划实施相应的重点任务与保障措施,测算投资规模及实施效果。
1.4 规划技术路线
(一)发展目标
按照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福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提出“十三五”期间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总体目标、年度发展目标以及分区域发展目标。
(二)现状调研
调查收集福州近年机动车(含电动汽车)现状保有量,分析发展趋势,通过部门座谈、现场调研踏勘,掌握福州充电设施现状分布、运营状态。收集梳理与充电站选址相关的基础信息,包括公交场站、客运枢纽、加油(气)站、电力枢纽站、公共停车场、大型配建停车场等场站分布状况、用地条件等。
从宏观层面了解国内外新能源汽车发展状况及发展趋势,解读新能源汽车领域国家政策支撑体系及推广计划。
(三)研究借鉴
了解先进城市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实践,研究其设施体系、配置标准、规模预测、及规划实施等,借鉴先进经验。但目前国内已开展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城市相对较少,多编制充电设施近期建设计划,侧重近期发展目标及站点布局。
(四)规模确定
根据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用促进业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结合充电设施配置标准,在满足福建省下达的任务要求及福州发改委《充电基础设施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对规划目标进行合理的调整、细化和落实。
(五)规划布局
以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模为基础,采取刚性、弹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按照专用设施、公共设施两类落实设施用地。针对除公交专用设施外的其他专用充电设施,规划布局以弹性控制为主,控制设施规模总量,对设施选址进行规划指引。
(六)规划实施
结合前述发展目标及规划布局,提出“十三五”期间规划实施的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并测算投资规模及实施效果。
第2章 总体思路及发展目标
2.1 总体要求
围绕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战略,全面贯彻国家及省新能源汽车发展部署,强化规划指导,因地分类实施,鼓励社会参与,创新发展模式,构建高效开放、适当超前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2.2 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规范运营。坚持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健全管理维护机制,实现充电服务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引导和信息服务,推动充电基础设施持续健康发展。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统筹规划,根据各县(市)区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和应用特点,紧密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遵循“市场主导、快慢互济”的导向,科学把握发展节奏,分类有序实施,加大交通、市政、电力等公共资源整合力度,合理规划布局充电基础设施,降低建设成本,节约土地资源。
(三)立足实际、适度超前。从发展全局的高度进行整体统筹,建立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关企业各司其职、各尽所能、群策群力、合作共赢的系统推进机制,按照“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基本原则,既满足现实需求,又适度超前建设。对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进度快的地方,要超前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适应电动汽车产业发展需要。
(四)市场主导、示范先行。鼓励各县(市)区政府与企业发挥创新主体作用,持续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创新。加快完善政策环境,发挥市场引导作用,推动社会资本参与,激发市场活力。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示范,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2.3发展目标
2.3.1 总体目标
以满足电动汽车充电需要为目标,按照适度超前原则,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形成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为重点的公用充电设施服务体系,以公交、物流、公务、环卫等为重点的专用车辆充电设施体系,以结合骨干高速公路网建设和城市充电基础设施相衔接的城际快充体系,以满足群众出行需要的随车配套的私人充电设施体系。
到2020年,完成福建省下达的全市公共服务领域固定充电桩建设2.5万个的任务。培育发展1-2家充电服务领域优势龙头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出租车及其他集团车辆运营公司开展换电模式运营试点。全面建成市域高速公路服务区城际快充站。积极推进居民区和单位停车位配建充电桩。
2.3.2 年度发展目标
按照大力推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优先建设公交、公路客运等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环卫、物流等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思路,结合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情况,对各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目标分解如下表2.3-1。按照年度发展目标,至2019年,完成公交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市区内公路客运充电桩建设;随电动车保有量的提升,适当超前建设物流等专用车、电动作业车充电桩、公共充电桩;配合电动汽车的推广进度,至2020年全部完成福建省下达的2.5万个公用领域充电桩的建设任务。具体年度发展目标为:
2017年:新建公共领域充电桩500个以上,城际快充网络覆盖全市,进一步完善公交充电网络,加快推进城市中心区、5A级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2018年:建设0.34万个公共及专用充电设施。
2019年:建设0.64万个公共及专用充电设施,公交充电桩建设基本完成。
2020年:建设1.34万个公共及专用充电设施,公共充电桩建设完成,环卫、物流及公安巡逻等的电动汽车充电网络较为完备。
表2.3-1 2016-2020年分年度分类公用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
备注:表中不含私人充电桩,私人充电桩根据私人电动汽车实际推广应用数量按1:1配建。
2.3.3 分类发展目标
“十三五”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起步阶段,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本轮规划将福州中心城区定为重点发展区域,其他县(市)、区参照发展。
根据车辆预测及设施布局,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目标如下:
(一)公交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目标:
福州中心城区建设1050个充电桩,公交车充电基础设施不考虑对外开放。
(二)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目标:
福州中心城区设114个公共充电站点,共5625个充电桩。
(三)环卫、物流等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目标
至2020年,根据专用车配置情况,配套建设1.56万个环卫、物流等专用车辆充电桩。充电桩建设在环卫、物流等专用停车场站,及相关单位内部停车场。鼓励有条件的场站充电设施对外开放。
(四)新建住宅配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目标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且已建设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泊位不应低于总车位的20%。鼓励有条件的充电设施对外开放。
2.3.4 分县(市)区发展目标
各分区机动车保有量、燃油公交车保有量及更换计划,对县(市)、区任务进行分解,分解原则如下。
? 电动公交专用桩分解原则:根据各地市燃油公交车保有量,以及《福州市新能源公交车置换实施方案》各县市电动公交车置换数量,对公交充电桩分地市任务进行分解。
? 城市客运桩分解原则:结合公路客运车运营场地实际情况,建议中心城区的客运站北站、客运西站、客运南站共布置150个充电桩,长乐、福清汽车站各布置10个充电桩,其余县市汽车站各布置6个充电。
? 物流等专用车电动作业设备充电桩分解原则:按照各分区机动车保有量占比进行分解。参考2014年及2017年10月小型机动车占全市比重,按照“从城市中心到边缘、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 的原则,对物流等专用车电动作业设备充电桩分县市任务进行分解。
? 公共充电桩分解原则:按照各分区机动车保有量占比进行分解。参考2014年及2017年10月小型机动车占全市比重,按照“从城市中心到边缘、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 的原则,对公共充电桩分县市任务进行分解。
综上分解结果,分县(市)区的福州充电基础设施分类发展目标见表2.3-2。
表2.3-2 “十三五”期间公用领域分县(市)区分类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目标
备注:表中不含私人充电桩,私人充电桩根据私人电动汽车实际推广应用数量按1:1配建。
第五章 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模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闽发改能源〔2017〕649号)任务要求,按照我省新能源汽车发展部署,福州市公用领域分地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总目标为2.5万个。
根据福州市经信委《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用促进业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下同),及《福州市新能源公交车置换实施方案》,对我省下达的目标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细化和落实。按照各分类车辆的实际推广情况,对各分类充电基础设施任务进行了相应调整,从而确保分类建设目标可实施,且总建设目标可满足省里下达的任务要求。
结合县(市)、区民用汽车保有量及专用汽车更新换旧量等指标,及民用汽车、社会停车场现状及规划资料的整理成果,对县(市)、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进行了分解,明确中心城区外各县(市)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5.1“十三五”分类电动汽车发展目标
按照我省新能源汽车发展部署,并根据《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提出的相关更新原则初步测算,及《福州市新能源公交车置换实施方案》(榕交公〔2017〕67号)任务要求,提出“十三五”分类电动汽车发展目标。
(一)电动公交车发展目标
按照《福州市新能源公交车置换实施方案》要求,至2016年底,全市纯电动公交车数量1433辆,2017年、2018年计划分别计划置换新能源公交车758辆、864辆,2020年,全市城市公交基本更新为新能源汽车。综上,至2020年,全市电动公交车保有量约3563辆。
(二)公路客运车发展规模
更新原则:2020年,全市适宜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公路客运车实现电动化率达到50%。
电动公路客运车保有量测算:长途客运因运行里程较长,电动化仍存在一定困难,本规划仅考虑短途客运车辆电动化。根据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统计数据,2016年,全市短途客运车辆约2270辆,其中中心城区保有量995辆,考虑到受动车、高铁影响,区县市间公路交通已基本饱和,预计至2020年,短途客运车辆整体数量变化不大。按照50%电动化比例,至2020年,电动公路客运车保有量约1135辆,其中中心城区电动公路客运车保有量约500辆。实际情况由市场需求决定。
(三)电动出租车发展规模
更新原则:2018年起,全市新增的巡游出租车50%使用新能源汽车;2020年,全市城市巡游、网约等城市出租车电动化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全市分时租赁车辆实现电动化。
电动出租车保有量测算:根据“十二五”出租车保有量进行数学回归预测,考虑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运力的增加、私家车保有量不断上升,“十三五”期间出租车增长将相对平稳,预计新增电动出租车1700辆。此外据调研,“十三五”福州预计更新出租车400辆。综上“十三五”共计需新增更新出租车2100辆。按照新增、更新车辆50%电动化的规模测算,预计全市将有电动出租车约1050辆,实际情况由市场需求决定。
(四)电动环卫、物流等城市专用车辆发展规模
更新原则:到2020年,我市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内新增和更新的客运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从2018年到2020年,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公共机构以及全市坏卫、物流、邮政、机场通勤领域新增和更新车辆时,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应按30%、40%、50%逐年增加,到2020年我市城市专用车实现电动化率达到50%以上。
电动旅游大巴保有量测算:根据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统计数据,2016年全市旅游大巴数量约1101辆。考虑福州市旅游景点客流量的逐步增长,本规划初步按照旅游大巴保有量逐年10%幅度稳步增长,预测到2020年旅游大巴新增约500辆。根据以上更新原则,预测至2020年电动旅游大巴保有量约500辆,实际情况由市场需求决定。
电动环卫车保有量预测:根据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供的相关信息,及《福州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2017-2020》相关资料,至2020年,中心城区环卫车辆规划保有量为1875辆,具体分类见表5.1-1。按照上述更新原则,考虑环卫车辆中适宜电动的小型机动车2020年达到50%电动化,餐厨车全部电动化,中心城区共有约785辆电动环卫车。考虑环卫车辆与人口发展规模相匹配,按照2016、2020年中心城区占全市人口比例测算,至2020年,全市环卫车辆保有量约4000辆,其中电动环卫车保有量约1670辆,具体实施情况由实际需求决定。
表5.1-1 至2020年中心城区环卫车辆发展规模 单位:辆
电动公安巡逻车保有量预测:据市公安局提供的相关信息,目前中心城区公安巡逻车辆约190辆,考虑城镇化逐步发展,本规划初步按照逐年10%幅度增长,预计至2020年公安巡逻车辆约达278辆。考虑公安巡逻车辆与人口发展规模相匹配,按照2016、2020年中心城区占全市人口比例测算,至2020年,全市公安巡逻车辆约600辆。按照至2020年50%电动化的更新原则,2020年全市电动公安巡逻车辆约300辆,其中中心城区约139辆。具体实施情况由实际需求决定。
(五)电动私人乘用车辆发展目标
2020年,《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全市私人新能源乘用车累计推广目标为超过3万辆。
(六)电动车辆分类发展目标汇总
根据以上分类发展目标,结合2020年全市推广7.5万辆电动汽车的总规模,至2020年各分类电动汽车发展规模见下表:
表5.1-2 至2020年各分类电动汽车发展规模预测
5.2充电基础设施配置原则
5.2.1标准桩概念的引出
按照充电桩输入电流形式可分为交流充电桩、直流充电桩两类。其中交流充电桩目前多为3.3kW及7kW两类,也存在部分更大功率的交流充电桩;直流充电桩则功率规存在较大差异,单体充电桩功率从15kW、30kW、50kW、60kW直至300kW甚至更大功率,随着技术的进步,单体充电桩功率还在逐步增大。大功率直流充电桩的应用,将有效缩短电动汽车充电时间,减少电动汽车对充电桩数量的需求。
考虑到实际建设的充电桩功率往往与推荐标准充电桩功率不一致,为确保充电能力满足需求,应对实际建设充电桩以标准充电桩功率为基数进行相应折算。结合当前充电桩应用情况,并考虑使用需求、车辆充电功率普遍接受能力,本规划推荐交流标准桩功率为7kW,推荐直流标准桩功率为60kW。其中,交流充电桩单桩功率不应低于7kW,且不考虑折算;直流充电桩折算公式为标准桩个数=桩群充电桩数量×单个充电桩功率/60kW(四舍五入), 例:
? 5个单桩120kW充电桩群折算标准桩 5×120/60=10个标准桩;
? 5个单桩100kW充电桩群折算标准桩 5×100/60=8.33个标准桩,四舍五入后为8个标准桩;
? 5个单桩的充电桩群(其中2个为120kW,3个为75kW)折算标准桩 2×120/60+3×75/60=7.75个标准桩,四舍五入后为8个标准桩。
以上提及的充电桩群指由同一台配变引出的集中建设的充电桩。
5.2.2 充电基础设施车桩比配置原则
(一)专用充电设施配置原则
不同类型车辆的充换电方式选择与车辆运营方式、日均行驶里程、单位里程能耗水平、动力电池容量、充电时间需求等多方面因素息息相关。据了解,目前福建省公交电动汽车均采用充电模式,出租电动汽车充电及换电模式均有。本规划针对各类型车辆的特点,充分考虑运营商偏好,总结并推荐充电方式及推荐标准充电桩功率如表5.2-1。
表5.2-1 各类型车辆特点及推荐充电方式选择表
根据以上车辆特点及考虑的充电模式,结合实际运行反馈的情况,设定各类型车辆充电设施配置原则如下:
公交车充电桩配置原则:结合公交场站设置公交车专用充电站。参考其他省市及福州市现有运行经验,按照车桩比不高于6:1(标准桩)进行配置,原则上配置直流充电桩。公交车充电站可为乘用车充电,但考虑到现有多数公交场站空间有限,场地交通条件难以同时为乘用车、公交车服务,因此现有中小型场站不具备公共开放性,建议大型公交场站及新建公交场可因地制宜,根据场地条件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相对独立的乘用车充电区,提高充电设施利用率。
公路客运车充电桩配置原则:《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中未明确具体电动公路客运车保有量,按照前述初步测算,结合客运站的场所大小,对公路客运充电桩按照车桩比不高于6:1进行合理配置,原则上配置直流充电桩。若电动公路客运车保有量大幅提升,充电需求不能满足时,可考虑由公交充电基础设施、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等兼顾其充电需求。
出租车充电桩配置原则:征求出租车运营方意见,本规划福州市出租车考虑按充电模式发展。根据出租车昼夜持续运行的特点,并考虑一定规模的公共充电设施可为其提供补电。目前电动出租车主要来自分时租赁车、网约出租车等,保有量较低。考虑大量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布置,经询问相关运营企业意见,本轮规划暂考虑电动出租车依靠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补电,不单独设置出租车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待出租车运营企业明确其电动出租车的更换规模,可结合自身的营运场所,自行适当布置专用充电设施。
旅游大巴充电桩配置原则:考虑大量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布置,本轮规划暂按电动旅游大巴车依靠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补电,不单独设置旅游大巴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待旅游大巴明确其车辆的更换规模,可结合自身的营运场所,自行适当布置专用充电设施。
环卫、公安巡逻、物流、邮政、电力抢修、电动作业设备等专用充电桩配置原则:结合专用停车场站或单位内部停车场配置充电桩。根据环卫、公安巡逻、物流、邮政、电力抢修、电动作业设备等专用车辆的运行特点,按车桩比不高于4:1配置,按照交流桩:直流桩比例1:1-2配置。按照《充电基础设施实施方案》任务要求,可满足共计约1.5~6万辆电动专用车的充电需求。
公务车、私人乘用车充电桩配置原则:结合企事业内部停车场和小区停车位配置充电桩。公务车、私人乘用车均按车桩比1:1配置。
(二)公用充电设施配置原则
按照“适当超前”的规划原则,为提高电动汽车使用的便捷性,满足临时补电的需求,还应补充一定数量的公共充电设施。配置原则如下:
公共充电桩:结合交通枢纽、大型文体设施、城市绿地、公共停车场、大型建筑配建停车场、路边停车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建设公共充电桩。公共充电桩数量按不低于电动汽车总数的10%配置,原则上建议配置直流快充桩。对于建设在路内停车泊位上的充电设施,在选点时,应仔细踏勘,减少对周边交通的影响。
公共充电站配置原则:结合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大型建筑配建停车场、文体及商业中心等公共场所建设城市公共充电站。按照每1000辆电动车建设一座配置直流充电桩为主的充电站。
以上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应满足城市核心区不超过0.9公里,核心区以外城市建成区不超过2公里。
城际快充站配置原则:每个高速服务区配套建设一座不少于4个直流快充桩的城际快充站。按照不超过路段最高限速行驶半小时的距离,适当安排国、省道沿线充电设施布局、建设。
5.2.3 充电基础设施建筑物配建比例配置原则
电动汽车充电依托于配建了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即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对于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2020年按照不低于下表规定配置。
表5.2-2 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
注:(1)居住建筑快充停车位应设置为公共专用充电停车位。应建设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泊位不应低于该类总车位的20%。
(2)居住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应按100%预留配电线路通道和充电设备位置,并适当预留相关变配电设备设置条件。表中规定数量的充电停车位应在建设初期配足变压器容量。
(3)其它类民用建筑包含商业、餐饮、娱乐、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游览场所等功能性建筑。
(4)公共停车场(库)充电停车位应设置为公用充电停车位。
(5)各类建筑快充停车位配置数量应不少于1辆。
加油站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加油站宜设置不低于4 个电动汽车快充停车位。占地面积在3000 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加油站具备改建为加油充电共建站的条件,宜设置不低于4 个电动汽车快充停车位。
工业建筑中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数量按办公建筑配建指标。
既有建筑改造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数量参考相应新建建筑配建指标的要求适当配建。具体情况按照既有建筑物配电容量富余容量情况,结合相关同时系数适当配置充电桩;若配电容量不足时,应结合实际场所情况扩建配电容量,以满足更多充电桩接入需求。
5.2.4 结合旧有小区改造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比例配置原则
旧有小区结合改造提升,应设置总停车泊位5%的公用停车泊位,公用停车泊位按不低于20%的比例配建直流充电桩,且充电桩数量不少于3个。
此外,针对老旧小区改造,福州供电公司应按照《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 13-278-2017)中对充电桩群供电容量需求,同期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并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公共停车位充电桩配置需求,以及业主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一表一车位”配置需求。
5.3 充电基础设施整体建设规模
本规划仅明确公用领域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不涉及私人、公务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将公用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分专用、公共两类,两类设施侧重的服务对象、充电方式有所区别,因此设施需求也不同,需根据其运营特征,结合上述充电设施配置原则(不同车种不同设施使用概率),确定两类设施发展规模。
5.3.1 专用设施
专用设施服务对象运行特征相对固定,参考借鉴相关城市规划经验,以定性分析为主,采用车桩比进行预测:通过各类电动汽车保有量与充电设施的对应关系(参照相关城市经验数据),推算设施的规模。
X专—充电设施规模;
Q电电动汽车保有量(分车辆类别计算);
P专—专用充电设施配置比例(分车辆类别计算);
B用车桩比(分车辆类别计算)。
按照4.2的配置原则,结合发展目标要求,经测算,全市专用充电设施(不含私人及公务车专用充电桩)发展规模如下表所示。
表5.3-1 福州市专用充电设施发展规模
5.3.2 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服务对象为乘用车(面向全社会电动汽车提供公共服务,多为私家车、出租车、公务车等),主要满足日间充电需求,采用车桩比进行预测:通过各类电动汽车保有量与充电设施的对应关系(参照相关城市经验数据),推算设施的规模。
按照5.2节公共充电设施配置原则,结合出租车的充电需求,充分考虑滨海新城提前布局公共充电设施的需求,全市公共充电设施发展规模如下表所示。按照该规模,2020年全市公共充电桩数量可满足国家及省里对公共充电设施的数量要求。
表5.3-2 福州市公共充电设施发展规模
4.4 充电基础设施中心城区发展规模
根据发展目标,按照5.1分类电动汽车发展规模及5.3配套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结合中心城区的人口分布及建设需要,预计中心城区电动汽车保有量及对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如下表。
表5.4-1 2020年中心城区电动汽发展规模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模
福州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修编).docx.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