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日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上海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印发了《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对于上海市购买和使用燃料电池汽车将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5给予地方财政补助。
日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上海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印发了《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对于上海市购买和使用燃料电池汽车将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5给予地方财政补助。
燃料电池汽车( FCV) 是由车载燃料电池装置产生的电力作为动力的汽车,其零排放、零污染、优异的低温性能等特点使之成为未来绿色交通的最大潜力股,不过由于燃料电池关键技术材料、电池寿命、成本、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瓶颈,因此国内燃料电池汽车还没有实现大规模批量化推广,据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项目总监于丹介绍,目前我国燃料电池车型产品已经进入了商业化的推广阶段,产量由个位数增长到百辆级,通过公告的车型产品统计大概有29款,在加氢站建设方面落后于日本、欧美等国家。
对于燃料电池汽车的发展,国家层面一直予以高度重视,不仅确定了开发氢能源燃料电池等新一代能源技术的路线,在财政补贴方面也给予最大程度的支持。2018年2月12日,财务部、工信部、科技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在补贴退坡的大背景下,燃料电池汽车的补贴标准依然不变,燃料电池乘用车依然按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进行补贴,即补贴标准为6000元/kw,补贴上限为20万元/辆;轻型燃料电池客车/货车以及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依然采用定额补贴方式,补贴上限分别为30万元/辆和50万元/辆。
根据上海市科委官网信息了解到,上海市此次印发的燃料电池汽车补助方案适用于已经获得中央财政补助的燃料电池汽车;且车辆应是生产企业通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令第39号)燃料电池汽车生产审核后生产的车辆;车辆的燃料电池系统启动温度不高于-10℃。补贴方式按照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5给予本市财政补助,燃料电池系统达到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50%,或不小于60kW的,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1给予本市财政补助。
上海市目前正在加大对于燃料电池汽车发展的支持,根据去年9月发布的《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规划》,到2020年,上海市将实现燃料电池汽车核心关键技术紧跟国际行业水平,燃料电池汽车全产业链年产值突破150亿元;到2025年、2030年,年产值将分别突破1000亿元、3000亿元。
除给予财政补贴外,上海市还打造了安亭·环同济创智城·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园,这也是上海首个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园,目前该产业园已经正式成立,据安亭镇副镇长谢东升介绍,环同济创智城氢能产业园,总占地 45 亩,将分两个阶段建设,一期占地27亩,包含动力系统及关键零部件研发平台;二期占地18亩,将进行氢能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及维保中心建设,未来还有 80 亩左右的预留区域。根据计划,“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园”将建设三大平台:燃料电池动力系统及关键零部件研发平台、氢能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和燃料电池汽车运营维保中心。据谢东升透露,作为嘉定打造世界级汽车产业中心的重要一环,产业园聚焦氢能产业发展,将引入燃料电池汽车动力系统集成及关键零部件企业、氢能产业配套企业等集群,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园区产值力争到2025年突破100亿元。目前环同济创智城已经吸引上海燃料电池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猛狮科技、力信能源科技等企业入驻,并正在与韩国现代、日本丰田方面洽谈,未来有望就氢燃料电池技术进行合作。
附件
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
根据《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18〕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纳入《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规划》有关示范应用规划,符合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行有关技术标准,并在本市确定的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内运行的燃料电池汽车,制定《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本方案所称燃料电池汽车是指符合《实施办法》要求的燃料电池汽车。
一、补助范围
1、车辆应是生产企业通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令第39号)燃料电池汽车生产审核后生产的车辆。
2、车辆已获得中央财政补助。
3、车辆的燃料电池系统启动温度不高于-10℃,测试符合《GB/T 33979-2017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低温特性测试方法》。
4、车辆必需有燃料电池系统氢耗及运行监测,监测数据应接入本市确定的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5、车辆前2万公里行驶里程氢耗量(kg)≥20000(公里)/续驶里程(公里)×储氢量(kg)。
计算方法:按汽车产品公告值。
续驶里程:乘用车采用工况法,商用车采用等速法。
储氢量(kg)= 公称工作压力下对应氢气密度(g/L)×水容积(L)×氢瓶数量(个)/1000,其中公称工作压力下对应氢气密度:35MPa对应氢气密度24.0g/L;70Mpa 对应40.2g/L
6、车辆运行单位与符合安全生产监管、公安等法规要求的加氢站有供氢协议。
7、车辆需具备加氢站提供的加氢量记录。
二、补助标准
1、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5给予本市财政补助。
2、燃料电池系统达到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50%,或不小于60kW的,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1给予本市财政补助。
3、燃料电池汽车本市财政补助申领渠道、有效期及其余事项按《实施办法》执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