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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规范新能源车国补清算申报工作 严格审核防骗补

2018/10/11 中国电动汽车网 零排放汽车网 阅读:14584

『导读』10月9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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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动汽车网获悉,10月9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意见稿指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四部门(简称“省级四部门”)负责补助资金清算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行文联合上报等工作。省级四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和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基础素材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征求意见稿指出,省级牵头部门根据国家四部委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申报工作通知要求,在通知下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的审核申报工作。其中,市、县牵头部门在收到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清算申报要求通知到所在地有关企业;企业在3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牵头部门报送资金清算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市、县牵头部门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资料上报工作;省级四部门收到市、县上报的及申报文件及材料后的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审议和行文上报工作。


意见稿对市、县审核要求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各市、县要对每辆车的整车和动力电池生产、销售等环节,动力电池能量密度,整车能耗等关键参数一致性检测等内容进行逐一审核。企业申报补助资金车辆少于500辆的,需实地(或视频远程)随机抽查车辆占申报资金补助车辆不低于5辆,网上运行平台上抽查车辆不低于5%;申请补助资金车辆大于500辆的,实地(或视频远程)随机抽查车辆不低于10辆,网上运行平台上抽查车辆不低于10%。此外,省级牵头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补助资金申报资料中整车和动力电池生产、销售等环节,动力电池能量密度,整车能耗等关键参数一致性检测等进行联合抽查与审核。


最后,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机关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企业违规违法行为、第三方机构等违规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其中,企业被发现并证实存在谋补、骗补等违规违法行为,追回违规、违法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企业申报材料在省级四部门联审时发现申报材料与网上运营平台、实车等信息不一致的,暂停企业该批次所有车型的补助资金清算申报资格,责令立即改正,并视情节是否纳入下一批补助资金清算申报范围。企业提供申报材料不全、不及时的,纳入下一批次补助资金清算申报。


政策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7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报工作,促进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我委牵头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意见,凝聚社会共识和智慧,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企业及个人可通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网站查阅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可在2018年10月15日前反馈至我委。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处,陈军


地址:杭州市省府路8号


邮编:310007


电话:(0571)87056213


传真:(0571)87056759


邮箱:cyc.fgw@zj.gov.cn


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7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以及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企〔2017〕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简称“补助资金”)申报工作,促进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补助资金申报工作责任主体


(一)省级四部门负责补助资金清算申报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四部门(简称“省级四部门”)负责补助资金清算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行文联合上报等工作。省级四部门作为省推动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和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简称“牵头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每次省级评审将从第三方专业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一家接受委托,受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需透明公开公正开展审查工作,评审专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从省级新能源汽车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对审核过程及结果负责。


(二)市、县牵头部门负责做好企业补助资金审核上报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市、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牵头部门”)会同同级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补助资金审核与申报工作,对企业申报材料负审核责任。


(三)企业对申报材料负责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满足国家技术、行驶里程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补助资金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向当地市、县牵头部门提交补助资金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等材料,由所在地市、县牵头部门会同同级其它相关部门上报。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基础素材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明确申报工作流程


省级牵头部门根据国家四部委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申报工作通知要求,在通知下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的审核申报工作(如国家四部委申报时间有调整,我省将作相应调整)。工作要求如下:


(一)组织开展工作


接到国家四部委关于年度补助资金申报通知后,省级牵头部门及时通知各有关市、县牵头部门组织补助资金清算申报工作,市、县牵头部门在收到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清算申报要求通知到所在地有关企业。


(二)组织申报审核


1.企业在3日内按要求向所在地市、县牵头部门报送资金清算申请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以及申报车辆车架号、行驶证、行驶里程等视频信息等材料。


2.市、县牵头部门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资料上报工作,上报前需做好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网络公示,并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行文上报省级四部门。


3.省级四部门收到市、县上报的及申报文件及材料后的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审议和行文上报工作。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要求,省级牵头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确定拟申报名单。省级四部门对拟申请资金补助企业有关材料在各官方网站上公示不少于3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并经省级牵头部门委主任(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省级四部门联合行文及时将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企业相关材料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委。


三、审核申报相关要求


(一)市、县审核要求


各市、县要对每辆车的整车和动力电池生产、销售等环节,动力电池能量密度,整车能耗等关键参数一致性检测等内容进行逐一审核。企业申报补助资金车辆少于500辆的,需实地(或视频远程)随机抽查车辆占申报资金补助车辆不低于5辆,网上运行平台上抽查车辆不低于5%;申请补助资金车辆大于500辆的,实地(或视频远程)随机抽查车辆不低于10辆,网上运行平台上抽查车辆不低于10%。确定的申报名单需经网络公示、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县四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省级四部门。


(二)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要求


省级牵头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补助资金申报资料中整车和动力电池生产、销售等环节,动力电池能量密度,整车能耗等关键参数一致性检测等进行联合抽查与审核。企业申报补助资金车辆少于500辆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需实地(或视频远程)随机抽查车辆占申报资金补助车辆不低于5辆,网上运行平台上抽查车辆的比例不低于5%;企业申报补助资金车辆大于100辆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需实地(或视频远程)随机抽查车辆占申报资金补助车辆不低于10辆,网上运行平台上抽查车辆的比例不低于10%。


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机关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对机关工作人员出现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擅自超出政策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于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以及其它违法使用专项资金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企业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


1.企业被发现并证实存在谋补、骗补等违规违法行为,追回违规、违法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企业申报材料在省级四部门联审时发现申报材料与网上运营平台、实车等信息不一致的,暂停企业该批次所有车型的补助资金清算申报资格,责令立即改正,并视情节是否纳入下一批补助资金清算申报范围。


3.企业提供申报材料不全、不及时的,纳入下一批次补助资金清算申报。


(三)第三方机构等违规违法行为处理


第三方机构有不按委托要求、组织专家评审不力、人为改变专家评审意见等行为,将收回评估委托,从第三方机构库中剔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推动纯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解释,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地市发改、经信、科技、财政部门。各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通知到属地有关企业。其它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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