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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有变动

2019/6/26 腾讯大渝网 阅读:22321

『导读』6月26日起,重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将有变动。上游新闻记者获悉,在结束了为期3个月的过渡期后,重庆将不再对除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外的其他新能源汽车给予购置补贴。

6月26日起,重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将有变动。在结束了为期3个月的过渡期后,重庆将不再对除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外的其他新能源汽车给予购置补贴。


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费用和加氢站建设等方面,则将按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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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动汽车补贴取消


就购置补贴而言,根据重庆市经信委与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重庆市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要求,补贴产品为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同时满足国家及本市补助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补贴标准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在重庆购买、上牌并使用的新能源汽车按照2018年市级补贴标准执行。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则为过渡期。


过渡期期间,在重庆购买、上牌并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其技术指标符合2018年补贴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补贴要求的,按照2018年市级补贴标准的0.1倍执行,符合2019年补贴要求的按照2018年市级补贴标准的0.6倍执行。过渡期期间销售上牌的燃料电池汽车按2018年对应标准的0.8倍执行。


过渡期后,也就是从6月26日起,不再对除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外的其他新能源汽车给予购置补贴。


过渡期以后,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另行制定。相应补贴车辆一年内不得转籍市外,否则将取消对应主体的申报资格并追缴对应车辆的补贴资金。


或倒逼企业通过产品本身获得盈利能力


“补贴政策变动以后,买新能源汽车或将面临涨价的问题。”6月25日,记者从重庆市内几家新能源汽车销售顾问处听到了这样的声音:补贴大幅度退坡后,中间的差价将大概率转移到消费者身上。


补贴取消后,消费者反映如何?


家住南岸区的韩欣告诉记者,尽管新能源汽车在提速、静音、环保等方面相比燃油车有不少优势,但如果补贴取消,一辆车将涨价数万元之多的话,她将暂时放弃对新能源汽车的选择。


“我们目前还不具备消化补贴退坡后的成本压力,大多数车企也都不具备这种能力。”重庆一家大型车企相关负责人透露,在此背景下,一些靠“吃补助”的产品或车企,可能很难熬得过去。


“未来,我们必须要实现一个目标,那就是让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没有补贴的情况下,靠产品本身实现盈利。”上述车企相关负责人这样说。


这种观点与分析人士不谋而合——补贴政策的退坡,将倒逼企业从产品力建设上,塑造竞争力,并形成长期良性发展的盈利模式。


建充电设施和充电将继续获得补贴


在购置补贴政策退坡之后,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费用和加氢站建设补贴将继续按相关政策执行。


建设充电设施补贴对象为本市面向全社会公众开放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分时租赁车、物流车、环卫车服务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服务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数量不少于4个,其他充电桩数量不少于6个)及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等。


从补贴标准来看,对全市范围内公交、出租车、网约车、分时租赁、物流、环卫专用直流充电设施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公用直流充电设施,给予400元/千瓦建设补贴。


其他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公用充电设施,以及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服务的专用充电设施,给予直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100元/千瓦建设补贴。


申请建设补贴的充电设施,必须接入重庆市电动汽车与充电设施监测平台,并上传充电数据;充电设施实时在线率不低于90%;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数量不少于4个,其他充电桩数量不少于6个。


充电费用补贴对象为在本市公共或公交专用充电桩充电的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或个人。


从补贴标准来看,为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力度,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对单位充电价格不高于1.2元/千瓦时(含电费及服务费,下同)给予新能源汽车充电费用补贴,具体方式通过引导充电桩运营企业降低充电价格执行。


补贴标准:对备案充电价格低于1元/千瓦时的公交专用充电费给予0.3元/千瓦时补贴;对其它备案充电价格不高于1元/千瓦时的充电费用给予0.2元/千瓦时补贴;对备案充电价格高于1元/千瓦时低于1.2元/千瓦时的充电费用按其低于1.2元部分给予差额补贴。


补贴方式:充电运营企业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消费者缴纳充电费用时直接在备案充电价格基础上先行扣减垫付,于每季度汇总并经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审核后,报市新能源汽车办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返还给充电运营企业。


加氢站建设补贴对象为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建成、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加氢站建设运营单位。


补贴标准按照日加氢能力分档次给予补贴。


对日加氢能力达到5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贴。


对日加氢能力达到350公斤不到500公斤的固定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贴。


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300公斤的撬装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贴。


与此同时,区县(自治县)安排有配套补贴的,市级和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的补贴累加之和不得超过相应加氢站标准造价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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