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近日发布了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万鑫佳汽车配件经销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记者日前从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该网站于近日发布了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万鑫佳汽车配件经销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万鑫佳汽车配件经销处销售奥迪、大众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依法将没收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对当事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万鑫佳汽车配件经销处)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48000.00元罚款。
来源:中国网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