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4年底,德州富路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路车业)收到了7份几乎一样的民事判决书。
2014年底,德州富路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路车业)收到了7份几乎一样的民事判决书。
“这7份判决书都来自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除了原告、索赔金额不同外,其他内容几乎一字不差,连代理律师也是同一人。这7名原告要求富路车业将售出的低速电动车收回并全额退款。”富路车业代理律师乔光信告诉记者。
值得关注的是,消费者联合起诉并非因为购买的电动车出现了质量问题,而是缘于无为县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一则通告。
取缔低速电动车行动
2014年3月14日,无为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取缔上道路行驶封闭式三、四轮载人电动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称:凡未纳入国家机动车登记范围,未经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牌证的封闭式三、四轮载人电动车,一律不得在全县范围内上道路行驶。2014年3月21日起,县公安交管、交通运管、城管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取缔封闭式三、四轮电动车违规上路行动。
通告中还显示,对违法销售封闭式三、四轮载人电动车的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请广大市民不要购买不符合机动车登记条件的各类电动车,已购买的消费者可通过消费者协会和司法途径等,开展相关维权活动。
“去年3月底,我老婆开着(封闭电动)车去接小孩上下学,被交警拦住,告诉她这个车不能上路,下次要是再看见就要把车扣掉。并且,联合执法队还告诉我们已购买的怎样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挽回损失。”无为县一位购买了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消费者说,该联合执法队由石涧镇交警、工商、运管、综合大队等部门组成。
据上述消费者透露,执法队所提到的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指的是“让我们去(无为县)消协投诉”。
记者从无为县富路车业经销商吴经理处了解到,听从无为县相关部门劝告,通过县消协聘用的律师去法院诉讼的消费者大约有十几人。
消费者“被”维权
一审判决书显示,无为县人民法院认为富路车业及其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向消费者履行充分告知义务,没有说明销售的车辆特性、使用途径,该行为损坏了消费者权利,并据此做出了原告胜诉的一审判决。富路车业不服提出上诉。
“事实根本不是如此。”吴经理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富路电动车的使用说明书,记者发现,该说明书第3页第一段中写明:“本观光车辆限于风景旅游景区场所内使用。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本观光车辆不能在城市、乡村道路上行驶。”
“这份说明书会跟着卖出的车辆一同交给顾客,并且,在销售店内的展示架上也放有这份说明书,所有进入店内的顾客都可以自由取阅。”乔光信告诉记者。
2015年4月28日早9点,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庭审现场,低速电动车企工作人员来到现场,而被上诉人一方则只有代理律师出庭。
“一审的时候,消费者就没有来现场,我事后找他们其中几个了解过,很多告我们的消费者根本就不知道开庭的事,也不清楚官司的进展情况。”吴经理告诉记者。
对此,被上诉人代理律师表示,他与这些起诉的消费者之间全部签有委托文件。但该律师在庭审现场表示,他并不是受消费者直接委派,而是无为县消协经过消费者统一同意后,指派他来维护消费者权益,在这些诉讼案件中,他并没有收取消费者的代理费用。
事实上,起诉的消费者对于这场官司并不完全认同。“目前,已经有4名消费者跟我签订了和解协议。其实,这几个消费者根本不愿意跟我们打官司,他们也不想退车。他们告诉我说,之所以听(无为县)消协的同意起诉,主要是因为政府逼的。”吴经理告诉记者。
一份签署时间为2015年2月16日的和解协议中一位消费者写道:本人在无为县某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的富路牌电动车为公平交易,本人将不会追究销售有限公司的任何法律责任。
低速电动车第一案背后
“其实,我也不想起诉,因为企业和经销商也不容易。我也不会退车,就是想自家开开。”4月28日,一位消费者说,无为县消协为他找的代理律师也并没有把官司的进展情况告诉他。“我都不知道今天开庭,他们也没有告诉我让我出庭。”
那么,起诉电动车企、要求退车返款究竟是消费者的意愿还是消协的意愿?
“我们是收到了消费者的投诉,首先让双方调解,但是调解不成,然后才立案、调查,决定找律师帮助消费者维权。”无为县消协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记者问该负责人消协是如何调查事实、取得结果的,对方告诉记者:“我们的调查是根据县政府部门发出的通告。”
记者数次通过无为县宣传部门向政府提出采访要求,但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除了富路车业,成为被告的还有中亚车业、青州金马等好几家电动车企业,对他们的要求也是退车返款。”吴经理表示。
几家低速四轮电动车企的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这是在全国范围内低速电动车企因非质量原因遭到的第一次集体诉讼。按照这种审判逻辑,所有低速电动车企都将退出无为县市场。为此,富路车业、中亚车业、青州金马等企业纷纷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驳回一审判决。
北京市律师协会一位资深律师认为,政府整治交通本无可厚非,但若利用行政强势地位向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发起集体诉讼,实则有滥用法制资源、干预企业自由竞争之嫌。政府部门对于新生事物的出现应该是尊重百姓需求、尊重市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占主导地位,而不是强力打压,粗暴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