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年内将要实施。与2005年老《办法》相比, 新法开宗明义地表明新政策将破除厂家授权的不平等规定,然而“意见稿”发布后,在汽车行业内并未掀起多大潮涌。
被业内人士视为汽车流通领域”基本法”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年内将要实施。与2005年老《办法》相比, 新法直接在名称上隐去了”品牌”二字,开宗明义地表明新政策将破除厂家授权的不平等规定,也因此被评价为推动汽车销售创新模式的一份指导性文件。
然而“意见稿”发布后,在汽车行业内并未掀起多大潮涌。在资深汽车分析师张志勇看来,汽车市场在经历了十余年的充分竞争后,已经确立了基本的生存模式和竞争格局,姗姗来迟的新《办法》某种程度上已经滞后于市场发展,一纸指导性文件已经难以破解车企的支配地位。
吉利控股集团副总裁、吉利汽车销售公司总经理林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4S店仍然将是消费者购车和服务的主要渠道。但他同时也表示,大卖场模式在未来将迎来一个快速的发展阶段。
在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形汽车分会副会长苏晖看来,新《办法》模棱两可的行政语言措辞和表述在落实过程中无益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办法》打破品牌授权
新 《办法》旨在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新《办法》的第二十二条则明确指出,整车厂商不能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和售后服务功能,其中包括不能要求经销 商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不得限制经销商经营其他供应商的商品,不得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等等。这意味着经销商将不再需要重金建 设前店后厂的全功能经销店,取而代之的是汽车展厅、汽车超市等更为精简的形式。
林杰对记者表示,考虑到城市地价的上涨,经销商成本越来越高。新《办法》从政策层面上扫除了流通领域经销商低成本扩张的障碍,大卖场模式或许在未来将迎来一个快速的发展阶段。
“我认为4S店仍然将是消费者购车和服务的主要渠道。”林杰对记者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无论汽车流通形式如何转变,都是市场的选择。
林杰同时表示,新《办法》的出台和吉利鼓励、支持经销商发展的出发点并不冲突,越来越多的车企也意识到,片面追求规模化并不明智,小而精的渠道网点一样可以提供给客户优质的购买环境和服务。新《办法》对企业的渠道建设的要求有变化,但影响不大。
关于汽车配件销售渠道的修订也被着重提及。按照新《办法》,“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同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非原厂配件、再制造件、修复件等。”
对此,苏晖予以了积极的肯定。他认为此举有助于打破汽车配件销售渠道垄断,整车厂代工的零部件厂商可以自由对外销售配件,配件价格也可以降低;同时,4S店可以通过销售同质配件拓宽盈利渠道,从而大幅削减消费者的维修服务成本。
此外,在对经销商的授权期限上,新《办法》更改为“一般每次不得低于3年,但首次授权期限不得低于5年。”对于整车厂商单方面解约的,新《办法》要求其必须回收经销商的设备和库存车辆及配件。这也解决了整车厂商一纸解约通知书,经销商数百万投资一去无回的风险。
汽车电商痛点难解
值得一提的是,新《办法》中首用大篇幅对汽车电商予以声援和鼓励,强调“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积极发展电子商务”。
林杰也将新《办法》对于厂家带来的改变比作互联网给传统销售模式带来的改变。他表示,汽车触网和汽车电商也将是一种渠道发展模式。
养车无忧CEO陈文凯认为,新办法所提及的汽车电商,象征意义更大,只能说明一个信号,政府支持多流通模式。汽车电商本质上是以电商平台为主导的流通模式,取消品牌授权自然有利于其流通模式。”
阿里汽车总经理王立成认为新《办法》只是一个框架而非细则,市场的探索更多的要企业自己去尝试。同时他反复强调,汽车电商不同于其他电商模式,谈不上谁冲击 或颠覆谁,线上线下要形成有机整体。每家企业不论是做搜索还是做流量服务,一定要围绕自己的价值打优势牌。从长远来看,只有未来互联网金融形成对购车人群 有一定黏性,新车电商才能在汽车销售中获得成本的优势,改变如今的汽车消费习惯。
业内普遍认为,汽车电商无法发展壮大在于电商无法取代汽车流通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汽车消费作为一个低频行业,无法快速形成消费习惯;其次是汽车销售中间环节较少,互联网“去中间化”的特点难以发挥优势。
落实与执行是关键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4S店车商对记者表示,“新《办法》为经销商提供了一个相对公平和自由的竞争环境,加强了后端的监管。但不足的地方也很明显,很多内容过于宽泛和界限不清。”
张志勇也表示,归根到底产品还是来自厂家,厂家完全可以通过自己和经销商的合作关系,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来选择经销商。
他同时指出,整个汽车市场竞争格局转换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最重要的还是在未来的落实与执行上。
在苏晖看来,“鼓励”和“建议”描述字样的条款难以起到约束目的。以“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为例,他认为, 只要求“提醒和说明”,既没有强制性规定,也没有具体细则配合,缺少汽车维修相关专业知识的普通消费者恐怕很难分辨自己拿到手的配件是否为原厂配件。
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