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记者昨日从省能源局获悉,四川省已就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拟定暂行管理办法。
电动汽车正越来越多走进普通人生活,电动汽车的充电设施建设却仍亟待发展。记者昨日从省能源局获悉,四川省已就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拟定暂行管理办法,现正通过省发改委网站向社会公示20日,公众有意见可联系电话028-86705536。
根据征求意见稿,四川将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并在城际间及对外通道上形成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气)站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其中,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等市政项目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同时鼓励已建住宅小区、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学校、公共停车场、加油(气)站等建设充电设施,力争在2020年前达到总停车位的5%。
四川还将在财税、用电价格、土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个人、团体、企业等投资建设充电设施。省上将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支持办法,同时鼓励各市(州)制订相应的补贴政策。
充电设施在用电价格上也将享受优惠。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为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在满足充电设施用电量单独计量的条件下,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充电设施相应的能耗不纳入年度考核范围,重点排放单位充电设施的碳排放不纳入年度核查和履约范围。
来源: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