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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10/14 中国电动汽车网 综合整理 阅读:12240

『导读』为有效应对能源和环境挑战,鼓励新能源汽车在崇明的推广应用,将崇明建设成为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示范区,助推现代化生态岛建设,依据市政府办公厅《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沪府办发〔2016〕7号)文件精神,上海崇明县政府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近日,中国电动汽车网从上海崇明县政府办公室获悉,《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定的本县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的通知》经区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已正式发布,明确提出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除进口新能源汽车以外),在落实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县级资金补助,补助内容包括一次性购车补助和充电费补助。够买新能源汽车有望获得1万到1.5万元补贴,对充电桩等设施建设在本县范围内的纯电动乘用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不受购车日期限制,其在2016—2017年间发生的充电费用,凭本县相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给予50%的资金补助。以下为政策原文: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崇明县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的通知》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10月8日


崇明县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应对能源和环境挑战,鼓励新能源汽车在崇明的推广应用,将崇明建设成为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示范区,助推现代化生态岛建设,依据市政府办公厅《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沪府办发〔2016〕7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所称消费者)


本暂行办法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


个人用户是指信用状况良好的本县户籍居民、在本县工作满半年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本县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本县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县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以及符合《崇明县2012—2016年重点地区、重点领域人才发展实施计划》(崇委办〔2012〕20号)的个人。


单位用户是指本县党政机关和在本县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所适用的汽车为新能源乘用车,是在上海市销售和使用,已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车型目录,符合上海市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及管理规定的非用于营运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本县公交汽车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补助要求)


申请本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需在本市工商、税收注册的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售价不高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的市场指导价。


申请本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其充电桩等设施需建设在本县范围内,并且新能源汽车运行数据需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第五条(财政补助)


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除进口新能源汽车以外),在落实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县级资金补助,补助内容包括一次性购车补助和充电费补助。


本县财政补助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结合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和本县推广应用目标等因素考虑逐步退坡。


第六条(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消费者完成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后,凭新能源汽车购车发票、税费凭证、消费者信息证明、充电设施安装证明、电费使用凭证和行驶证等有关材料,向县经委申请补助资金。审核通过的,由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消费者提供的有效银行账户。


第七条(职责分工)


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暂行办法相关政策,制订操作性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负责解释。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本暂行办法施行的总体协调,并对本暂行办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县经委负责受理并审核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等相关申请,制订操作性文件。


县交通委负责本县新能源汽车发展及充电设施布局规划编制。


县财政局负责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的实际拨付和使用监管,补助资金列入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县科委负责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申请过程中涉及的信用信息管理。


第八条(监督管理)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委、县科委、县交通委、县财政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申报、审核和发放,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消费者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经查实,由县经委会同相关部门追缴补助资金,相关失信信息记入县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九条(有效期)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县可以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本暂行办法中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暂行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县经委、县科委、县交通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崇明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2016—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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