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月24日,按《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沪府办发〔2016〕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精神,自2017年1月1日起申请《上海市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确认凭证》
导语
2月24日,按《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沪府办发〔2016〕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精神,自2017年1月1日起申请《上海市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确认凭证》、财政补助政策支持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及其相应车型备案登记的操作流程、要求调整如下。
2月24日,按《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沪府办发〔2016〕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精神,自2017年1月1日起申请《上海市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确认凭证》、财政补助政策支持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及其相应车型备案登记的操作流程、要求调整如下:
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办”)委托国家新能源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受理上海市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备案登记申请。
申请《上海市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确认凭证》、财政补助支持的新能源汽车,需纳入2017年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符合(财建[2016]958号)通知的技术要求以及(中机函[2017]2号)规定的产品技术要求及其它相关目录的产品,在沪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售后服务、应急保障体系.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向“质检中心”提交:
1. 备案登记申请书(见附录1);
2. 含有申请车型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7)》、《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影印件;
3. 申请车型的公告页《车型基本信息》、公告备案参数表、定型试验报告、乘用车救援信息卡、符合《财建[2016]958号》文、《中机函[2017]2号》文规定的产品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进口车CQC认证参数表;
4.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安全等专项要求检验报告(附录2);
5. 远程监控系统已接入国家监控平台及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数据平台(以下简称“上海市平台”)的相关证明材料。
递交材料齐全有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凭市推进办分配的“新能源汽车备案与补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账号进行网上申报。
“上海市平台”对申请企业及其申请车型进行监控平台接入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车型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及审核报告。
“质检中心”按相关规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备案系统”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沪建立的售后服务、应急保障体系(预警、处置)等进行现场审核,对通过评审的申请企业及其相应车型上传《新能源汽车生产(经销)企业及其申请备案登记产品符合性评审报告》。
通过审核、评审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及其车型由市推进办公示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及其车型的相关信息。获公示的车型可申请《上海市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确认凭证》。
市推进办委托“质检中心”对进入本市销售环节的申请车型进行监督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车型暂停“确认凭证”及补助申请。监督抽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符合《财建[2016]958号》文、《中机函[2017]2号》文规定的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监督抽查;
2、关键零部件型号/厂家、电池容量等产品一致性监督抽查;
3、整车安全性能监督抽查;
对出现“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启动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责任评估。
五、新能源汽车备案与补贴管理系统及地方监控平台升级过渡期的相关安排
为对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政策、要求,本市需对备案系统与补贴管理系统及上海市平台进行相应的升级改造,预计升级工作在3月完成,期间为不影响企业的车辆销售,备案登记工作做如下安排:
1、 获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7年第X批)》的车型且2016年已在本市完成备案登记的车型,可按以上要求向“质检中心”提交书面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质检中心”向企业出具“符合性评审报告”,企业凭此到市推进办办理相关手续, 待备案系统升级完成后再在网上完成相关申报流程;
2、对未纳入推荐目录又不申请国家和地方补助且已在2016年完成本市备案登记的车型,可按以上要求向“质检中心”提交书面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质检中心”向企业出具“符合性评审报告”,企业凭此到市推进办办理相关手续,待备案系统升级完成后再在网上完成相关申报流程;
3、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7年第X批)》但尚未在本市进行备案登记的车型,仍按以上要求的流程办理网上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