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工信委正式发布了《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根据通知,广州市将从充电设施产品、规划建设、信息录入、财政补贴、运营安全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
通知明确,申请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扶持的企业应符合这些要求:1.已按要求在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录入的企业。2.所建充电设施均已录入管理平台,并由平台运营商出具平台录入报告。3.在广州市已建成并正常营运的充电设施总功率不少于2000kW。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
穗工信规字〔2017〕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委(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反馈。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4月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穗工信〔2015〕10号)、《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工信〔2015〕6号)的实施情况,我市将从充电设施产品、规划建设、信息录入、财政补贴、运营安全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充电设施产品管理
(一)凡在我市安装、使用的充电设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要求,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标准符合型合格报告;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还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投资建设主体应当查验上述证书、报告,并存档备查。
(二)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等标准的规定,开展竣工验收,重点验收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以及进行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
二、加强规划建设管理
(一)规划管理。
1.在既有停车位、加油加气站、企业自有用地等增加安装充电设施(含框架式、集装箱式换电设施),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满足消防、安全、市容环境、景观等相关要求。
2.所有新建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项目应符合我市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模式依程序办理相应的规划国土手续。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应先将项目站点报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认是否与专项规划相符,再由国土规划和建设部门根据批复书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二)建设管理。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登记管理,投资建设主体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到项目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级别的水电安装资质或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充电设施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最新标准、行业标准,符合充电设施消防安全的要求。
三、加强信息录入管理
(一)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实行信息录入管理。在广州行政区域内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业务的企业均应将企业信息录入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录入的信息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建设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运营维护、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督机制等),管理团队情况(包括与建设运营管理制度相匹配的建设运营和日常维护团队、持证电工等人员情况)等。
(二)鼓励自用充电设施将信息录入管理平台。对充电设施实行动态信息录入管理,所有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均须按照管理平台通讯规约将实时数据录入管理平台。
四、加强财政补贴管理
制订我市相应的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贴。申请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扶持的企业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已按要求在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录入的企业。
2.所建充电设施均已录入管理平台,并由平台运营商出具平台录入报告。
3.在广州市已建成并正常营运的充电设施总功率不少于2000kW。
五、加强运营安全管理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1.遵循国家及本省、市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
2.及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用户需求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和改造。
3.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及时处理充电设施故障,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六、加强监督管理
充电设施建设项目中涉及的质量监管、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文中名词解释
1.电动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2.充电设施,是指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3.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4.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物流环卫等专用车站场建设,为对应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5.公用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6.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指从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并提供充电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的企业。
7.充电站,是指采用整车充电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场所,主要由三台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至少有一台非车载充电机,以及相关的充电设备、监控设备等组成。充电站的基本功能包括:充电、监控、计量等。充电站内应包括:行车道、停车位、充电设备、监控室、供电设施及休息室、卫生间等必要的辅助服务设施。充电站的布置和设计应便于被充电车辆的进入、驶出以及停放。
8.换电站,是指采用电池更换方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供给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