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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领域合资与合作需谨慎选择

2017/6/5 电车汇 阅读:7658

『导读』近日,江淮集团与大众公司合资生产电动乘用车的项目已经获得政府批准,即将开始建设与投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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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淮集团与大众公司合资生产电动乘用车的项目已经获得政府批准,即将开始建设与投产工作。


这一合资项目引起了业内业外的重视和议论。在新能源汽车领域这是首单合资汽车企业;大众又建立一家合资企业,实际上打破了原来中国政府规定的一家跨国公司只能与两家中国汽车企业合作的规定;在新能源汽车领域进行合资,由于中方已经有了相当的技术积累(江淮集团近年来在新能源汽车开发方面成绩斐然),可能走出一条合资新路,有利于中国在开放环境中加速新能源汽车发展。这些都是江淮集团与大众合资的积极影响,也是这次合资之所以得到业界重视的原因。


但是,如果深入思考中国汽车企业与跨国公司合资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尝试,就可以看到,在中国新能源汽车已经成为世界数量第一(2015年我国新年能源汽车产量为37.9万辆,占全球新能源汽车产量的50%,跃居世界第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大国),发展方兴未艾之际,如果把合资发展新能源汽车作为一个战略,或者被其他汽车企业竞相效法,还是存在着隐忧的。


笔者认为,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固然不能绝对排斥合资,更不能排斥开放,排斥利用国际先进技术,但是如果把合资作为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战略予以普遍推广,还是可能产生如下弊端:


第一,根据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态势,如果再坚持几年,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产品水平的提高,中国汽车工业是可以利用这个难得的技术革命机遇,实现“弯道超车”的。如果把合资发展作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战略予以推进,中国汽车工业将再度成为跨国公司后面被动的追随者,白白失去这次宝贵的战略机遇。


第二,如果各家主要汽车企业竞相效法,掀起又一轮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合资,中国汽车企业恐怕又要重走过去在传统汽车领域的道路,只作为跨国公司的加工厂存在,单纯作为跨国公司的附属企业。跨国公司在新能源汽车领域比较薄弱的话语权将得到空前提高。


另外,虽然在政府支持下,我国汽车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取得了较好的进展,但由于跨国公司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技术储备和实际水平仍然高于我国汽车企业,因此新能源汽车合资企业可能只是起到把跨国公司产品推进中国的作用,同时使中国汽车企业已经取得的成果难以得到应用,难以进入市场。


第三,中国汽车工业已经面临产能过剩的潜在问题。如果再掀起一次新能源领域合资潮,将吸引更多的外部资金进入。许多原来基本不具有汽车生产条件的企业,可能通过合资进入汽车工业,这些中方缺乏基本技术能力的合资企业,只能是跨国公司产品的代工厂、组装厂。从而使新能源汽车领域很快面临产品水平不一定高,但规模、产量急剧扩大的问题。


第四,我国政府多年来通过大量财政投入,企业同样投入了大量研发资金,基本掌握了新能源汽车(包括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的核心技术,基本形成了新能源汽车的技术体系。如果简单地在这一领域推动合资,我国政府和企业多年努力形成的技术积累,就可能失去用武之地。


汽车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合资,获得利润,是一条简单易行之途。如果能够轻易地在新能源领域进行合资,可能导致汽车企业放弃通过自主开发新能源汽车的努力。


第五,如果对合资生产新能源汽车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将导致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市场竞争失衡,从而使自主研发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处于困境,最后也不得不参加到合资的行列中去,从而使中国汽车企业自主开发新能源汽车的潮流失去势头。


第六,迄今为止,我国政府通过巧妙的政策设计,不仅达到了支持本土企业发展新能源汽车、开拓新能源汽车市场、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化的目标,而且实际上使跨国公司处于被动地位。现在,这些跨国公司急于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合资就是证明。如果新能源领域都成为合资企业的天下,政府的政策效果将难以体现,甚至将面临是否用纳税人的钱去补贴跨国公司产品的棘手问题。既往政府政策创造市场环境的努力,成了为他人作嫁。对于只是简单组装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政府政策不仅处境尴尬,而且难以执行。


从上述分析看,新能源汽车领域合资,的确是需要慎重考虑,并且需要谨慎推进的事情。


那么是否新能源领域就不能合资呢?笔者认为:


首先,要根据中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整体需要予以决策。合资发展新能源汽车,要以我为主,有利于已有技术开发成果的应用和提高;有利于目前新能源汽车自主开发企业以自身技术体系和新产品为核心,继续前进;有利于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新能源汽车技术标准体系。


其次,在制定具体政策时,要把推动中国本土研发作为第一目标;不能把新能源汽车合资作为产业发展战略予以推动。在江淮集团与大众合资后,建议有一个相当的观察期,在观察期,不再审批其他新能源合资企业。通过对这一合资企业的观察,检测合资是否有利于自主研发产品的水平提高;是否有利于自身研发力量的成长;是否有利于企业既有开发成果的应用。如果在合资企业中出现了既有研发成果被废弃,合资企业成为产品组装企业的状况,就不应再批合资企业。因为,诚如前面分析的,中国政府和企业经过多年努力,已经建立了新能源汽车的基本技术体系,掌握了核心技术,不再像当年发展传统汽车时那样,需要通过合资、合作,大量引进技术。


再其次,如果政府认为新能源汽车合资企业可以推广,建议在审批合资企业时,把参与合资的中方必须是具有自主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核心技术的企业,合资企业必须从事中方为主开发的新能源产品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中方在合资企业中不能再充当被动的技术、产品接受者的角色。


最后,政府战略应当是,以现有中国汽车企业为主,去发展新能源汽车生产,而不是再提倡建立新企业。如果政府不坚持这一战略取向,地方政府及民间资金会一涌而上,出现盲目发展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局面。


以上只是新能源汽车领域合资企业出现的初步意见,可能有诸多考虑不周之处。但是,在新能源汽车领域是否允许合资企业像既往传统汽车发展时那样大量出现,的确是值得认真、深入考察、论证的战略性问题。在没有深入论证、考察之前,对新能源汽车领域开展合资,取慎重态度是比较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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