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7月19日,广州市发布通知称,在广州市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取得中央财政购车补贴资金(以下统称国家补贴)后,经审核给予地方财政购车补贴资金。
7月19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规定,在广州市推广新能源汽车,取得中央财政购车补贴资金(以下统称国家补贴)后,经审核给予地方财政购车补贴资金。
除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1的比例给予地方补贴外,对续航里程电池能量密度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0.5的比例给予地方补贴,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0.3的比例给予地方补贴,且国家补贴和地方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