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河北省出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提出,个人在住宅小区自有停车位建设自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可不进行备案。
近日,河北省出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提出,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备案。个人在住宅小区自有停车位建设自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可不进行备案,其他手续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与此同时,河北省将加强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的查处力度,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企业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应取得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专用充电设施无需建设协议,只需按照相关要求报装。
办法规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超市卖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医院、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地建设项目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安装条件。老旧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可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逐步实施,在2020年前达到总停车位的10%。
独立占地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充电桩应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米,总功率不低于100千瓦。充电设备须符合接口、安全等国家、行业标准,由于创新、技术进步等因素出现的暂无相应国家、行业标准或标准未明确规定的情形,经省级标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暂按企业标准执行。
河北省要求,省市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各地应明确充电设施项目备案、建设、电力报装、财政性奖补资金申请等执行细则,做到应补尽补、据实兑付。对充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未来结合电动汽车发展水平和充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情况,可通过市场竞争形式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
来源:河北日报